2018年年终奖调整通知
51公积金管家

2018-12-06 53579人已读

不知不觉进入12月啦,意味着2018年就要结束,是不是已经隐隐约约嗅到了年终奖的味道?


(偷偷笑出声.jpg)

不过,明年1月1日起,年终奖发放有重大调整,快跟小管家一起来看~

◆ 年终奖最好在2019年1月1日前发掉!

为啥要在这个时间前发掉呢?

因为新个税法实施后,年终奖发放有重大调整,这么发更划算哦~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换句话说,2018年度年终奖——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所以这样做,你的年终奖或许能少扣点税哦~



◆ 年终奖,一定要发吗?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方式或其他方式,在一年年终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所给予的奖励。

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对年终奖的确定大致有三类原则:一类是劳动合同约定,一类是规章制度规定,还有一类是由企业老板自行决定的。

年终奖的发放,如果事前有约定或规定,则依据约定或规定执行。但是,如果没有事前的约定或者规定,那么产生争议后企业就不能单方说了算。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应预先告知员工。

企业设定年终奖,应当明确奖金的发放人员范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

◆ 离职后,年终奖能不能拿?

广州一家公司与员工刚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就发年终奖,员工能否拿到这笔钱?员工一波操作全数讨回!

2013年3月,符某入职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但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职激励金”及其他请求,仲裁裁决驳回,符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自动变速箱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给符某。



法官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与发激励金仅差一天,应核发给原告

被告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

经办法官表示,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本案中,综合“在职激励金”的构成、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时间等分析,计算标准是以2016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7年1月19日。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符某应属核发“在职激励金”的对象。

◆ 把工资的30%累计到年终奖来发放,合规吗?

确实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截留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作为年终奖,并以此约束劳动者离职,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合规的。

如果用人单位将员工平时工资的30%做为年终奖来发放,那么这个年终奖,实际就是员工平时应得报酬的组成部分。那么即便员工离职的,单位也应全额发放,不得扣减。

◆ 关于年终奖,你还需要知道这些知识点↓↓↓

没有年终奖的小伙伴也可以先学习一下,说不定哪天就有了!毕竟梦想还是要有滴嘛~



















小伙伴们都弄清楚了吗?

去年你什么时候发的年终奖?年终奖发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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